标题:【讨论】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是贪官保护法条
作者:屡战屡败
时间:2/12 11:40

轻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。”正是有了这一法条,贪官们在面对审查时,只要咬紧牙关装糊涂,如果审查机关再出于某种原因的忽略,天大的事也就可以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了,因为《刑法》明确规定既使数额较大最多也就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《刑法》本来对贪污贿赂罪的量刑是比较严厉的,在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:“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没收财产。”但是这样一条严厉的条款由于三百九十五条的存在而形同虚设,正因为三百九十五条开的这个后门,使众多的贪官从容地躲过了法律地严惩,无论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结果是多么地惊诧,贪官任然可以窃笑,司法机关任然可以坦然,因为这一切都是在法律的名义下进行的。正因为此,将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五条认作贪官保护法条毫不为过,只要看一下近年来对贪官的处置,每每都是这一条款救了贪官们的性命。

  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五条必须进行修改,但是我不知道为什么如此明显的错谬,却一直没有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,我想这决不会是因为立法机关的代表多由官员组成,他们是想为自己留一条后路而有意漠 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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