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【转帖】市场规则建设与股权投资习惯
作者:elaine
时间:12/2 19:18
过程互为表里的是,向投资人揭示权利显得十分重要。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,投资人的权利是分层次的,一些较高位阶的权利如果得不到肯认和保护,较低层次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。
在投资人拥有的诸多权利中,位于最高位阶的权利是投资主体获得股份及其衍生权益的权利。如果这样的权利得到承认和保护,那么未经立法机关立法,任何机构不得随意取消、限制和干扰他人获得股份及其附随权益的行为。果真如此,我们发现只有司法机关有权利禁止投资人获得股权,其他主体,均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进入市场。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否进入市场,是否获得股份,需要经过公共选择过程。与股份获得权位阶比较接近的权利,还有投资人的隐私权,我们知道并且同意银行存款账户属于存款人隐私,但我们很少强调股票交易账户的隐私性,这是不对的。上述两项权利中,第一种权利只要投资人支付了对价就应该受到保护,除了司法机关出于执法的必要外,两种权利都只有投资人自己才能放弃。
接下来是投资人拥有的表决权和交易权。其他权利,比如知情权、参与权等,都是附着在这些权利基础上的衍生权利。
规范证券交易和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一定是特定文化背景下的法律,尽管这些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是普遍问题。 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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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1 我想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市 ..
[roky 12/2 20:28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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